尽管源于交往理论作为价值共识的人的尊严摆脱了哲学上的先验假定,而让位于生活世界的历史与传统,其成立与存在依然依靠一系列前提与假定,这就是理性的个人。
此处的效力是指有效性而非实效性。鉴于人类在上个世纪两度身历惨不堪言的战祸,1945 年的《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第一次阐明人的尊严与价值,这一表述被《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的两个国际人权文件修正为人的固有尊严,进一步强调尊严之于人的重要性,认为尊严属于人所固有的,内在于人的本质,是与生俱来的。
对尊严规范地位的探讨等同于对其宪法地位的探讨。德国基本法使用人的尊严,第一条规定: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它是国家的义务,日本宪法第13 条和第24 条分别使用人格与人的尊严。反观我国,一些学者的主张不仅证明过程牵强,且因人格尊严在宪法典结构中的地位,及支撑该主张法理基础乏力的双重缺失而使其欠缺说服力。即使一个人施行了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果其罹患绝症将不久于人世,也不应对其处以死刑,否则就是侵犯了人格尊严。[12]2. 基础价值(an underlying value)。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价值共识之下尊严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该国厉行法治的情况,自由民主是否已经作为一种稳定的历史传统,以及该传统在人们精神与道德上的内化程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党的思想,即中国共产党处于外在者的位置上。
[24]现代政治中演化出两种类型的政党:其一,作为利益集团而形成的政党。[44]LarryCataBacker,见前注[32]。这种事后的消毒工作就像给私生子领取合法出身证明一样,乃是为了掩盖其卑贱或非法的起源,这其实颇有些皇帝新装的嘲讽意味。这些价值本身是超越于政府的,连同国家机器都没有权力去改变这些价值。
参见(英)斯金纳:《霍布斯与共和主义的自由》,管可秾译,上海三联2011年版。还是如同愚蠢的鸵鸟那样,一头扎到某个沙堆中,以对外面世界的无知来消除自己内心的恐惧。
从党所主导的革命群众运动转向同样由党主导的位于国家核心地位的统治机器用了半个多世纪。[22]LarryCataBacker,见前注[14],p.126。目前,世界上的宪政国家主要采取四种违宪审查模式:其一是英美普通法传统的司法审查模式。改革开放之后的修宪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建,无疑是恢复并重建五四宪法奠定的国家一政党宪政体制。
[13]无论是讨论中国模式,还是讨论当代中国政治秩序,独特之处首先就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法治的重要意义在于法律本身的治理特性:一方面,法律能够稳定地、有效地反映了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而为现存秩序提供正当性。[25]这种利益集团或者宗派意义上的政党就是联邦党人在美国建国过程中反复批判的宗派(faction)。党章的宪政角色在于提供政治价值的渊源,并保证这些价值适用于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中。
本文集中介绍了巴克尔对中国国家一政党宪政体制的研究。[30]LarryCataBacker,见前注[14],p.130。
由此,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就具有不同的实质性法治。这无疑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但这个概念本身包含了法治内部程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张力。
[15]巴克尔教授并非汉学家,也不是中国问题专家,他对中国的政治社会生活和中国文化并不熟悉,相关的文献掌握也不全面,以至于他对中国当代宪政体制的研究总体上显得有些简单。在当年导致中苏政治分裂的中苏论战中,分歧之一就是如何看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革命与和平的关系问题。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巴克尔比较了两种解决思路:其一,缩党扩政(lesspartymorestate),即按照党政分离的思路,让党退出国家机器的运行,变成一个纯粹的政党。[43]LarryCataBacker,见前注[14],p.131。[47]巴克尔援引了郭丹青的这种观点,并进一步批评了西方中心主义背景下产生的这种分析路径的局限性。[40]这样,尽管在表面上国家机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运作,但这种权力运作的实质依然是服从或服务于党的领导,使得党的权力运作成为一种隐蔽而迂回的运作。
这种分权模式有点类似于中国古典的君相分权制衡模式,但比古典的分权制衡模式要复杂得多。国家一政党宪政体制来源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和苏联的实践,新中国成立后所确立的宪政模式也在这种传统之下。
比如在伊朗宪法中,国家机器本身必须服从于最高宗教领袖设定的终极限制,而在中国宪法中,国家机器也必须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54]中国共产党是而且应当被看作是对宪法的权威解释者,宪法秩序是由中国共产党所主持创设的,且中国共产党受到宪法秩序的约束。
由此,党组织深入到微观经济和社会领域中,一方面可以将他们的不同利益和价值诉求反映到党的组织体系以利于形成整合。而整治权力以及保护内在与宪法框架的价值和国家得以组织起来的价值,则赋予了中国国产党。
他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人类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和权力关系组织起来的,这种将人类组织起来的机制就是他所关心的法。然而他们喜欢的其实是终结这个后果,但从来不准备严肃认真地对待历史。党时刻警惕面临着官僚化的危险,并始终将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帮助群众和教育群众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为了驯服党,使得党履行这种依法治国的信托责任,首先,要在党内培养一种法治伦理,使得党同时成为法治建设的先锋队,从而用执政党的法治意识来取代革命党的革命意识,而党员的伦理责任意识是党承担这种信托责任的关键。
后者将国家政治权威的宣言加以组织化和制度化:即党的权力是公共的、团体性的,并受到明文规则和规范的约束,正是这种规则和规范构成了国家一政党政体的特征。[34](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而在冷战意识形态的背景下,西方学术界在否定苏联的宪政体制的同时,也将中国宪政制度置于苏联社会主义宪政体系的背景之下,认为中国宪法与苏联宪法一样属于专制政体或极权政体的一部分。一旦丧失了政治价值的凝聚力,先锋队政党就很容易蜕变为阶级政党,不可避免地走向腐败。
比如科耶夫认为历史的终结就在于普遍的同质化国家的实现。本文援引的内容来自正式发表的英文论文。
[42]LarryCataBacker,见前注[14],p.130-131。关于八二宪法作为分权宪法及其引发的弊端,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另一方面,苏联共产党完全陷入国家机器中,国家的暴力职能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20]StanleyLubman,BirdinaCage:ChineseLawReform八fterTwentyYears,20NW.J.INTLL&BUS.383(2000).[21]LarryCataBacker,见前注[14],p.126。
世俗的超国家宪法要服从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一套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治理规范。[30]由此可见,巴克尔紧紧抓住了现代性政治面临的基本难题,即事实与规范分离导致价值规范领域中的诸神之争与事实领域中权力运作的理性化。
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大家都生活在这个地球上,都希望过上自己的好日子。在巴克尔看来,这种关于中国违宪审查的争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因为这些不同的主张都忽略了在中国宪法中的主权权力或政治权力,而违宪审查行使的权力乃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行政权力。
在这个领域中,党主要作为政治价值的提供者,通过自己的组织动员来促进经济社会的有效运作。在这篇关于中国宪政体制的经典文献中,邓小平根据全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从而提出改革国家宪政体制,其中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分权,以至于八二宪法变成了一部分权宪法。